本市法院审监工作引入调解和解机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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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大局出发,强调以和谐方式化解纠纷,将调解、和解机制引入审判监督工作,通过法律手段协调社会关系,有效化解社会矛盾。去年,全市审监系统共促成调解、和解案件近300件。今年1至7月,又创纪录地达到220余件。 记者走访了市审监系统一些近年来涌现出的“调解能手”,通过他们的办案经历,探询北京法院将调解、和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监督工作始终的一些有益经验。 经验一 心理疏导扫清调解障碍 全国“法官十杰”获得者、朝阳区法院审监庭庭长钟蔚莉首先向记者“透露”了自己的调解方法:“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情绪上的对立,使调解法官很难做工作。针对这种情况,法官应尽量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,令其进入冷静、理智的状态,只有在这种状态中当事人才能对自身的需求作出合理的判断,也才能更好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。” 经验二 情理感化促成主动和解 “对于一些邻里纠纷,特别是家庭纠纷,法官可以先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放一放,应注重多从情理上进行感化,让当事人发自内心地愿意和解。”有着17年审监工作经验的二中院审监庭庭长助理王宣认为,不是每一起再审案件都具备调解的基础和可能,应该学会准确判断。 经验三 “三化”方针确保及时结案 前不久,北京高院审监庭运用“三化”方针一并解决了历时10年,总标的高达4亿余元的3起纠纷,并且即时履行完毕,赢得了当事人双方的赞许。承办这起案件的北京高院审监庭法官范宏总结了自己的“三化”方针:一是全程化,将调解、和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查处理的全过程之中。二是平衡化,在调解、和解工作中,努力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。三是合法化,即认真审查把好事实、法律关,避免当事人利用调解违反法律规定,损害国家、集体、第三人的利益。“调解不是判决,要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,一次性彻底解决纠纷,不留后遗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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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责任编辑: 整理时间:2007-7-31 11:26: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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